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想弄清楚国内虚拟货币是否违法?可以看看近期国家对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判决结果。

引言:

本人12月25日的文章《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已完美预判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今日2023年12月27日的联合发文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近涉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经营罪的曝光度有点太高了,这两周隔三差五的重磅新闻,广东高法,央视,最高检,国家外汇局,都是有着绝对影响力的官媒。

打击虚拟货币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将成为往后的重点打击对象,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平时也有不少币圈朋友问我,怎么炒币赚差价就成非法经营了呢?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的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告诉了我们哪些道理。

首先,看标题。

本次发布的主要是“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所以案例中的大多数是侦查机关、检察院与外汇管理局联合办理的。

强化行刑衔接”,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首先是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应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再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文中指出,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之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

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排在前两位,皆以非法经营罪为主。

案例一、赵某获利3.5万,判刑7年

一、简要案情:

原文当中的描述内容太多,这里我们对人物关系,法律关系等都进行简化讲解。

(马赛克是因为找不到画板中的橡皮擦功能做的替代,画的略潦草了)

尤某通过其搭建跑分平台,收取上游网赌、电诈等资金,为黑灰产提供进行支付结算赚取佣金。(48天吸金31亿!好多 啊……)

尤某将人民币给到赵某,赵某收款后给到尤某对应的虚拟货币,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

在审查上述案件相关证据时,检察院又发现了赵某的漏罪——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

(图示就叫:外汇对敲)

赵某在迪拜收客户的迪拉姆现金(迪拜当地货币)后,会将对应的人民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赵某将其收取的迪拉姆购入U,再将U换为人民币。通过汇率差,赵某1个月获利人民币87万(做U商确实暴利…?)。

二、邵律师评析:

上述小标题有一丝丝标题党了,因为没提赵某非法买卖外汇的87万。但其实也不完全标题党,因为如果不是查到了尤某,也就不会顺藤摸瓜查到赵某(当然,赵某也可能会因其他案子被牵连而案发,这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如果不是因为收了这3.5万,赵某的换汇生意可能可以做的再久一些吧。)

这个案例确实非常典型,因为在一个案子当中,涉及到虚拟货币相关的两种非法经营罪类型(具体是指邵律师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 class="no

随机配图
link">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和 class="nolink">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点击即可阅读原文)。

这个案子中,U商非法买卖外汇是被牵连出来的漏罪,这和上周日12月24日央视报道的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是一样的,在警方对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调查时,“意外”发现了帮助这些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U商。

另外,本案当中还有个需要提示大家的点:域外犯罪管辖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国内做U商比较危险,国外应该安全?本案当中的赵某,就是在迪拜做的收U的生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想要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的,可戳这篇文章了解 《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

案例二、老板被抓,员工作为从犯仍获刑5年

一、简要案情:

陈某:幕后大Boss(另案处理)

郭某:受雇于陈某,搭建非法汇兑网站

范某:为汇兑网站进行 “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交易

詹某:向范某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用户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

二、邵律师评析:

同样是换U,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为什么案例1定非法经营罪,案例2中的詹某定帮信呢

郭某的身份和作用是搭建和维护网站,类似程序员,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机违法所得分成,为什么和陈某、范某一同都定了非法经营罪呢

以上问题是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各行为人是充分明知大Boss的行为,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更详细的分析可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中的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就包含了和本案中类似的情况。

写在最后:

解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邵律师的回答依然是,不违法

在案例1当中,U商赵某及辩护人自己只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辩解无效?因为虽然单向的法币与U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外贸商等群体提供换汇服务牟利, U只是其换汇的工具而已。

即使没有为所服务的客户做换汇想法的U商,在选择客户时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动的成为换汇链条上的一角。在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断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外汇“对敲”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涉案,必严惩。

本文原创作者:邵诗巍律师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工作人员

数字货币交易违法吗

不违法,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正式发布通知,2021年开始正式使用。

港股以什么货币交易

港股是以港元计价交易的,投资者在内地可以以人民币进行交易,来到香港兑换成港币投资,卖出股票之后再换回成人民币。

最早的货币交易种类

货币交易。在新石器时代,中国就已经有用贝壳来作为货币进行交易的历史了。此后的历朝历代,全部都是用铜铸钱作为货币。由于中国历来缺铜,所以在乱世或者一个朝代的末端,甚至有铁钱或者铜钱往地上一扔就碎例如的情况。以贵金属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历史上无论是金子还是银子,除了极少数之外都不是以货币的形式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这些贵金属在使用的时候往往都要经历切割、称重、折色的步骤,才能进行流通。中国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建立过一个完整的三级货币体系。

什么是数字货币交易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通常由开发商发行和管理,并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接受和使用。

欧洲银行工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不是由央行或当局发行或与不与法定货币相关联的数字价值表示。然而,它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它可以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什么是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意思是指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开发者专注于向用户提供各种虚拟物品或服务,由万普平台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虚拟货币。

开发者可将其应用中累计赚取的虚拟货币兑换为现金,也可以用虚拟货币直接在万普平台中购买安装量,推广自己的应用。

虚拟货币交易应缴纳个税吗?虚拟货币交易应缴

国税总局近日在对北京市地税局的回复中表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方法为,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古代的货币交易叫什么

西周

铜贝、原始空首布

春秋

晋:空首布

战国

齐:齐刀、齐圆钱三种

燕:明刀、针首刀、齐明刀、一化、明化、明四、方足布

秦:重一两十四铢、两锱、文信、长安、半两

楚:印子金、连布、殊布当十、蚁鼻钱

赵:尖足布、方足布、圆足布、三孔布、直刀、圆钱

韩:锐角布,方足布

魏:桥足布、方足布、圆钱

中山:大尖首刀

东周:东周圆钱、东周方足布

西周:西周圆钱

高祖(刘邦) 前206~前195 三铢半两、榆荚半两

少帝(刘恭) 前187~前184 八铢半两

少帝(刘弘) 前183~前180 五分钱(六铢半两)

文帝(刘恒) 前179~前157 四铢半两

武帝(刘彻) 前140~前87 三铢、郡国五铢、赤仄五铢、上林三官五铢

昭帝(刘弗陵)前86~前74 昭帝五铢

宣帝(刘询) 前73~前49 宣帝五铢、小五铢

元帝(刘大) 前48~前33 四出五铢

王莽 9~20 契刀五百、货布、布泉、货泉、一刀平五千、六泉十布(小泉直一、幺泉一十、幼泉二十、中泉三十、壮泉四十、大泉五十、小布一百、幺布二百、幼布三百、序布四百、差布五百、中布六百、壮布七百、第布八百、次布九百,大布黄千)。

KI数字货币交易安全吗

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们交易模式,它具有速度快和精确度高,也避免了假币的困挠,他取代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安全系数高,如不放心交易完成后在进行一次查旬,可以做到滴水不漏。

afy数字货币交易合法吗

不合法!

目前,我国政府还未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2017年9月,央行、银监会等多个官方部门发布了文件,禁止数字货币(代币、虚拟货币)在中国交易和流通。因此,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所谓“数字货币”都是非法的,一定不能去投资。区块链技术只是一种科学手段,如果有人利用区块链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从现状来看,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处于灰色地带,往往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提高警惕,不要被不法公司和人员的花方巧语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