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火热,“躺赚”“高回报”等诱惑让不少人盯上了“比特币挖矿”这块“蛋糕”,在这股热潮背后,不少不法分子却以“比特币挖矿”为幌子,编织出“零风险、高收益”的骗局,骗取投资者钱财,多地法院对多起“比特币挖矿骗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因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试图通过“虚拟货币”一夜暴富者敲响了警钟。

“比特币挖矿”成骗局“新马甲”,包装“高科技”掩盖敛财本质

与传统骗局相比,“比特币挖矿骗局”往往利用公众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空白,披上“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计算”“绿色能源挖矿”等高科技外衣,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不法分子通常通过社交媒体、线下推介会等方式,宣称“拥有独家矿机资源”“与大型矿场合作”“能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参与比特币挖矿”,并承诺“每月固定收益”“一年回本,躺着赚钱”等,甚至伪造矿场视频、收益截图、合同文书等材料,增强骗局的可信度。

在江苏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团伙以“云挖矿”为名,搭建虚假平台,宣称投资者只需购买其“算力合约”,即可远程参与比特币挖矿,每日获得收益,该团伙并未购买任何矿机,也未进行真实挖矿,而是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期“收益”,拆东墙补西墙,最终骗取2000余名投资者共计1.2亿元,此类骗局的核心,正是利用“比特币挖矿”的高门槛和专业性,将“庞氏骗局”包装成“科技项目”,诱骗投资者入局。

法律利剑出鞘,主犯获刑彰显“零容忍”态度

随着“比特币挖矿骗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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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还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近期宣判的多起案件中,主犯均受到法律严惩:

  • 北京某“比特币挖矿”诈骗案主犯张某,以“联合矿场”名义骗取投资者3000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广东某团伙通过“虚拟货币挖矿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元,主犯李某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 浙江一起案件中,犯罪团伙以“比特币矿机租赁”为名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骗取财物5000余万元,主犯王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更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必须依法严惩,判决明确警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以“比特币挖矿”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行承担损失。

警惕“暴富”陷阱,理性投资远离骗局

“比特币挖矿骗局”的频发,折射出部分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认知不足,以及对“高收益、低风险”的盲目追求,比特币挖矿需要专业的矿机设备、稳定的电力供应、先进的技术维护以及合规的政策环境,成本极高,普通投资者根本难以参与,所谓“零风险高回报”的承诺,不过是不法分子诱骗资金的诱饵。

监管部门提醒,公众应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警惕任何“保本保息”“短期暴利”的项目,对“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等概念保持清醒认识,不轻信虚假宣传,不向陌生账户转账,更不要参与所谓的“矿机团购”“算力众筹”,如遇疑似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虚拟货币的“造富神话”背后,隐藏着法律与道德的红线,唯有敬畏法律、远离投机,才能真正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而“比特币挖矿骗局”主犯的获刑,也为所有试图挑战法律底线者敲响了警钟:任何披着“科技外衣”的违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